《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使之从政策层面、实践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通过进一步优化国有全资、控股、参股模式下的治理机制,加强和优化董事会职权,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和管理结构,对公司治理主体进行重构,优化完善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全面推进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从2018年版《公司法》看,我国的公司治理是典型的二元治理结构,治理主体既有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主体,也有独立监督主体的监事会,经理层受到董事会、监事会的双重监督。新公司法重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标志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混合治理结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深化制度改革,使国有企业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是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准确把握新公司法的各项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已不是董事会的法定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重构。新公司法借鉴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主体赋予公司章程约定,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再强制性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主体,给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
优化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近年来,国有企业实施了董事会应建尽建、落实董事会职权、外部董事过半数等改革措施,“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模式正在被“管资本”治理模式所替代,通过委派董事表达出资人意志。新公司法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这7个事项特别重大,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不能授权给董事会做决策。这将国家出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统一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删除2018年版《公司法》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简化国有企业的决策程序。新公司法将董事会职权从11项减少为10项,其中删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这意味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已不是董事会的法定事项,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方式约定治理主体行权。
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新公司法对董事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做出约束,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适应信息化的发展,允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以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取消“执行董事”的概念,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设立1名董事。2018年版《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规定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模式正在向“管资本”模式转变,“管资本”强调公司治理而非直接管理,通过委派董事表达出资人意志。近年来,外部董事过半数制度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目前,除了国有独资公司,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也在推进外部董事过半数制度。外部董事由国资委或者集团公司委派,不在任职企业领取薪酬,与任职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有兼职外部董事与专职外部董事之分,在子公司层面,以集团委派的专职外部董事为主。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因此董事会成员不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一般兼任党委书记,而不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
经理层的职权来源于股东和董事会两个渠道
加大调整经理层的职权。经理层的法定职权全部取消,经理层职权全面采取授权制,新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经理和经理的职权做出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可见,经理层的职权来源于股东和董事会两个渠道,股东或股东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明确经理层的职权,董事会可以制定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明确经理层的职权。在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层是班子成员,是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干部,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免,董事会只有走聘任程序的权利。目前,只有少数国有独资公司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总经理,将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人用人相结合,这种改革值得提倡与推广。
设置审计委员会架构。新公司法在治理方式上的最大变化是监事会从治理主体的必选项变成了可选项,公司有了选择治理结构的空间。新公司法新增规定,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都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或监事。近年来发生的公司财务纠纷中,不乏因财务监管不力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无法及时发现与追回的情形。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旨在促进董事对公司财务的实际监督,以避免部分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转移公司财产,对公司与小股东造成损失。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承担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许多中央企业董事会已经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18年开始实行外派监事会并入审计部门的改革,事实上有的国有企业已经取消了监事会。
合规管理上升为法律制度。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将强化企业合规管理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先后出台多项合规管理的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为中央企业建立“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发展模式提供指导和方向。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办法指引。为此,新公司法将合规管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层面,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表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法治时期。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三位一体”存在一定的重叠,需要协同和整合相关职能,健全企业合规体系。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全面梳理对外合资合作合同,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认真研判新公司法对企业制度产生的影响,及时跟踪后续监管部门出台的细则规定,积极应对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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